2015-05-11 09:32:44|来源:法制日报|字号:
异地刑事追诉
在海外追逃过程中,常用的追逃手段有三种:引渡、遣返、异地追诉。
据黄风介绍,在与中国有引渡条约的国家,引渡是海外追逃最主要的司法合作方式;遣返通常是以违反移民法规为由,将犯罪嫌疑人作为非法移民遣返回国;异地追诉是引渡的另一种替代手段,由中国主管机关向在逃犯罪嫌疑人躲藏地国家的司法机关提供此人触犯该外国法律的犯罪证据,由躲藏地国家的司法机关依据本国法律对其实行缉捕和追诉。
李华波案发后,办案机关查明,2009年12月,李华波以景德镇市景禹新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虚假身份申请办理全家移民新加坡手续。2011年1月6日,李华波及妻子徐爱红、女儿李媛和李津获得新加坡永久居民资格。
“李华波以投资移民的方式取得新加坡永久居民资格,这对海外追逃构成法律障碍。”黄风说,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检察机关支持新加坡检察机关对李华波进行刑事追诉。
据了解,在此期间,中国检察机关向新加坡检察机关提供了大量证据材料,同时,新加坡总检察署指派了多名检察官参与此案,新加坡警察部队商业事务局也为案件侦办做了大量工作,并派员前往鄱阳县等地调查取证。
2012年9月,新加坡总检察署以三项“不诚实接受偷窃财产罪”指控李华波,涉及李华波转移到新加坡的赃款18.2万新元。
据黄风介绍,“不诚实接受偷窃财产罪”相当于中国的窝赃罪名。选择这一罪名起诉,是考虑到这一罪名相对较轻,李华波在新加坡刑满后可以尽快被遣返回国。
2013年8月15日,新加坡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新加坡总检察署对李华波的所有指控罪名成立,判处李华波15个月监禁,同时判决将指控的18.2万新元赃款归还中国。
新加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李华波重新聘请律师向新加坡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要求解冻被新方冻结的其余全部赃款返还其夫妇二人。
2014年7月10日,新加坡上诉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原判,判决当日李华波即被收监执行刑罚。
今年1月19日,新加坡总检察署将新加坡法庭终审判决没收李华波的18.2万新元,按照中方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直接汇给鄱阳县财政局。
没收违法所得
据了解,新加坡法院判决生效后,李华波背信接受的18.2万新元赃款返还中国,但其余非法转移到新加坡的涉案财产,新方愿意协助中国继续申请法院冻结查封,直到中方对这些赃款作出生效没收裁定后,再通过司法协助渠道解决赃款的追缴问题。
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刑诉法正式实施。修改后的刑诉法增设了特别程序,其中就包括: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2013年3月,上饶市检察院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没收李华波违法所得申请。2014年8月29日,上饶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李华波违法所得没收一案。
2015年3月3日,上饶市中院就李华波违法所得没收案作出一审裁定认为,李华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将巨额公款转出后非法占有,涉嫌重大贪污犯罪,其逃匿新加坡后被通缉,一年后未能到案。现有证据证明,李华波将其所贪污公款中的人民币2953.355万元转移至新加坡,被新加坡警方查封的李华波夫妇名下的财产以及李华波在新加坡用于“全球投资计划”项目投资的150万新加坡元,均系李华波的违法所得,依法均应予以没收。
黄风说,在中国法院作出没收裁决后,下一步,中国司法机关将进一步与新加坡方面积极协作,努力落实中国法院的没收裁决。
在法院依法没收李华波违法所得的同时,追逃劝返工作也在进行。
黄风告诉记者,在异地追诉案件中,遣返问题有各种可能性。如果在起诉过程中,在逃人员愿意认罪并选择自愿回国,可以通过辩诉交易将其直接遣返;如果在逃人员不愿意回国,则需在国外服刑完后被驱逐回国。
今年2月2日,李华波写下自首书:“我自愿服刑完毕后回中国投案自首,自愿撤销在新加坡的所有诉讼,并配合新加坡司法机关将涉案资产悉数归还中国政府。”
“综合而言,李华波案是中国在海外追逃中综合利用行之有效法律政策的成果。”黄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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