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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居民坦洲买房遇漏水维权5年终获近3万赔偿

2015-09-11 09:15:57|来源:海外网|字号:

开发商又提出,陆先生的房子交付后经过相关政府部门审批验收合格,而且同一小区的房子并没有出现类似的质量问题。陆先生的房子客厅天花受损是由于陆先生装修不当所致,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也明确客厅天花没有发现漏水痕迹。而且,卫生间内墙空臌不属于房屋建筑质量问题,是陆先生装修质量问题,不应该由开发商承担此项损失。

2014年4月9日,陆先生向法院申请房屋修复方案。相关机构出具的报告书确定,陆先生的房子修复费用合计29982.73元。为此陆先生一共交了房屋鉴定发、编制方案费、评估费等共计1.2万元。如果官司败诉,陆先生很可能得不偿失。那么,房子有没有过保修期?开发商该不该对房屋渗水承担责任?

维权5年终于胜诉,业主获判近3万元赔偿

据中山日报报道,去年下半年,市第一法院开庭审理这起纠纷。法院认为,陆先生和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注明,屋面防水保修期为3年,墙面、窗边、地下室渗漏保修期为1年。陆先生于2007年5月收楼,他在2009年9月6日第一次提出房屋漏水问题。这个时间没有超过屋面防水3年的保修期。

相关房屋鉴定机构已经认定陆先生的房子是由于防水层失效造成渗水的。法院据此认定,在房屋交付后出现由于防水层失效致使房屋多处漏水,开发商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因为漏水导致陆先生房屋内的装修损失。

虽然开发商曾两次进行维修,但都没有修复好渗水问题,陆先生有权自行委托他人维修。此外,陆先生还提供了相关机构的修复费用报告等,法院对此也予以认定。市第一法院一审判令开发商赔偿陆先生损失29982.73元,并向陆先生支付1.2万元鉴定费用。开发商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市中院今年5月二审该案。近日,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案件承办法官介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责编:孙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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