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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泛与独立:新加坡检察制度的公权特色

2015-07-28 10:18:10|来源:检察日报|字号:

  特殊的检察官委任和遴选制度

  新加坡奉行检察权独立的原则。新加坡总检察长是由总统根据宪法在总理推荐后,从具有任高等法院法官资格的人中任命,是全国最高的执法官。总检察长的地位高于最高法院法官,仅次于首席大法官,其权力和地位受《新加坡宪法》的保障,唯有新加坡总统可以开除新加坡总检察长,而且总统开除总检察长必须以新加坡总理的提议为依据,只有在总检察长失责、行为不当和在特别法庭裁定开除的情况下,新加坡总理才可向总统提议开除其总检察长职务。总检察长实行任期制,其任期由总统酌情决定,可以连任。总检察长获任命后独立行使司法权,不需向国会报告工作,也不受总统、总理和各部的行政干预和约束。

  总检察署其他检察官由新加坡法律服务委员会委任,因此具有独立性。法律服务委员会由最高法院大法官即全国首席法官、总检察长、一名最高法院法官及不超过两名公共服务委员会的成员组成,法律服务委员会的负责人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而不是总检察长。可见,新加坡检察官的人事关系不受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管理,检察机关内部无需为了晋升而送礼买官,更不会为了逢迎领导放弃办案原则。法律服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委任、调遣新加坡法律服务界的法律官员,如初级法院的法官、总检察署其他检察官,以及对他们实行监督、考核和采取纪律警戒或开除的行为。另外,只有大学法律系毕业且通过法律服务委员会笔试和面试者才有资格被择优聘任为检察官,这一选任机制也有效地保证了检察官的专业素质。

  特殊的薪酬和评价考核机制

  检察官和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所有检察官均由法律服务委员会管理,而行政人员的管理则直接由公共服务委员会负责。在薪金的发放标准上,检察官与行政人员有较大区别。法律服务委员会旗帜鲜明地主张,检察官和律师作为同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如果收入不平衡,必然导致检察官辞职或者不廉洁行为滋生。检察官的薪金由法律服务委员会根据私人律师的收入状况决定,大体与私人律师的年均收入相当或略低。新加坡信奉并实行高薪养廉,公务员的薪金收入普遍较高,但检察官、法官的薪金收入更高一些。行政人员的薪金标准则由公共服务委员会决定,与一般公务员相同,普遍较检察官低。在新加坡,检察官不仅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且还享有司法豁免权。新加坡不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法官和检察官不会因办错案件受到责任追究,也不得因相关司法行为被民事起诉。检察官的业绩考核、职务晋升和年终福利不实行民主评议和投票打分,而是由行政首长直接决定。首长的决定既具有公正性,也具有权威性。(作者分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

(责编:孙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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