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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泛与独立:新加坡检察制度的公权特色

2015-07-28 10:18:10|来源:检察日报|字号:

  新加坡的检察机关为新加坡总检察署(简称AGC),新加坡总检察署只是设在内政部下的一个行政部门,不像我国的检察机关为司法机关。新加坡总检察署实行总检察长负责制,因而检察机关享有广泛的职责和权力。同时,新加坡总检察署又严格奉行检察权独立原则,通过特殊的检察官委任和遴选制度、特殊的薪酬和评价考核机制,使得新加坡检察机关的独立性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新加坡总检察署的组织结构

  总检察署除了履行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的职能以外,它的主要任务还有:为新加坡各政府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和履行法律事务,为各政府部门解释和分析法律,以确保各政府部门正确地依法行事,依法治国。此外,也负责起草法律。

  总检察署是新加坡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总检察署实行总检察长负责制,总检察长同时也是新加坡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根据新加坡宪法第35条(7)的规定,总检察长的职责是:“在遇到某法律时向政府提出意见,并履行法律性质的其他职责,由于总统或内阁可能会不定期的指派,所以要履行宪法或任何书面法律所赋予职责。”总检察长与最高法院大法官一样,独立于政府之外行使职权。总检察署还是支持政府依法治国的基石。当行政部门在执法中对某些法律有疑问时,便会向总检察署请求解释,各政府部门接受总检察署所提供的法律释义,必须根据提供的意见处理行政事务。总检察长是所有政府部门的法律代表。这与中国的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有质的区别。

  总检察署由正副总检察长、检察官和其他附属人员组成。自2015年7月1日起,总检察署的核心架构主要由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副检察长和第二副检察长组成。副总检察长可在总检察长的指示下,代表政府出庭举证。副总检察长的职权在总检察长之下,副检察长和第二副检察长之上。总检察署下辖11个部门,包括民事部、刑事司法部、金融和科技罪案组、国际事务司、立法部、公司服务部、计算机信息处、法律职业秘书处、知识管理局、总署学术会和战略规划办公厅。

  与中国设置四级司法机关实行二审终审制不同,新加坡只设一个检察机关,对应三级法院(初级法庭、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的三审制,三审开庭均由他们出庭应诉,指控犯罪。新加坡的检察机关只承担公诉职能,没有职务犯罪侦查、监督监所管理等职能;它只接受侦查机关(包括刑事调查局、中央肃毒局、贪污调查局、移民局、关税局、商业事务局等)移送过来的提请起诉的案件。职务犯罪侦查单独设立贪污调查局,直接归总理公署领导;其他犯罪行为分别由警察局、移民局、关税局等办案机构查办,检察机关对他们办案不承担监督责任,对普通案件各个办案机构还可以直诉法庭,只有重大犯罪案件才会报到检察机关决定“诉与不诉”。各个办案机构和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后,只有48小时的暂时羁押审查期,要么将其起诉到法院进行审判,要么放人,但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羁押期。

(责编:孙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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