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10 10:00:00|来源:海外网-《人民日报》|字号:
德国医生在会诊。
德国
社会医疗保险模式,强制保险与自由竞争相结合,面临筹资水平不足、费用上升过快、高收入者可能逃避社会责任等问题
德国法定健康保险制度通过《社会法典》立法形式强制实施,以法定疾病基金为提供主要医疗保障的第三方医疗保险机构。经过多次调整和改革,法定健康保险覆盖面逐渐扩大,充分体现团结互助、社会共济原则。持有健康保险是所有居民的义务,法律规定当公民年薪超出法定义务界限(2014年为53550欧元)时,雇员可以选择不加入法定健康保险而选择购买商业健康保险。2007年,德国颁布《法定健康保险强化竞争法》,走上全体强制保险与强化自由竞争相结合的道路。目前,大约89%的德国人属于法定健康保险。
法定健康保险的提供者并不是唯一的,每个公民都有权选择任意一个法定疾病基金为其提供服务。截至2012年底,非营利性疾病基金已有144家,包括全国性的基金、公司设立的基金、根据职业群体设立的基金和农业基金等。
从卫生服务的筹资角度讲,德国模式有四个关键特征。一是保费与收入成比例,税前收入越高所付出的保费越多;二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医疗保险基金来源于雇主和雇员的缴费;三是医疗保险基金由依法设立的医疗保险机构作为“第三方支付”组织,统一筹集和管理,按规定向合同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四是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现收现付”原则,并实行专款专用。
在实践中,德国模式的弊端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现收现付的医疗保险基金造成纵向积累不充分,随着老龄化的加深,有可能面临支付危机;二是家庭成员随符合条件的雇员一起享受医疗保险的待遇,易造成医疗费用快速增长;三是法定健康保险不断提高的费率,增加了雇主的人力成本,使雇主竞争中处于劣势;四是法定健康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的分离增加了高收入者逃避社会责任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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